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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振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8日、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20日、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月21日13时许,刘某某驾驶辽F****3号轻型货车在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群英村路段倒车时与车后行人高某某发生刮碰,致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高某某被送往丹东市中心医院救治。2019年2月5日高某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2月7日高某某家属在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未进行尸检前私自将尸体火化处理。丹东市交警振安一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高某某尸体已经火化,根据国内法医检验鉴定标准、规范以及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由于对死因鉴定、外伤与死亡关系鉴定结论起直接关键作用的重要检材高士军尸体的缺失,无法单独通过病例材料鉴定高某某死亡原因及外伤与死亡之间的关系。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高某某的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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