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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8日被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补查后重报。我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8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凌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与2017年4月,刘某某自谢某某处承包位于凌源市**镇**村**界**站的一、二期施工工程,在2017年春至2018年4月施工过程中刘某某超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林地62.0203公顷,其中对林地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的林地4.4716公顷。

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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