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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村**屯,无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梨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梨树县**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位于梨树县孟家岭镇张家屯附近的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0.1153平方千米。2018年4月至10月,王某某承包新立公司采矿业务并按约定将符合条件的矿石卖给吉林省**水泥有限公司。王某某雇用齐某某负责采矿点的日常生产指挥、管理工作。开采作业过程中,王某某、齐某某擅自超越批准采矿范围越界开采矿石资源。经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勘测认定界外采出矿石量为103759吨。经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此矿石价格为1,452,62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认定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齐某某系王某某雇佣人员,齐某某未参与王某某采矿的利润分成,现有证据证明齐某某明知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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