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汪清县**镇**局**,住汪清县**小区。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马某某于2017年12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私自在天桥岭镇林业站辖区38林班12小班内盗伐林木。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4.3348立方米,原木材积2.8476立方米,林木价值2589.5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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