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92919****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包庇于2020年3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7日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已提起公诉)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拉载王某某沿240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唐河县*镇加油站路段时,将步行人唐河县*乡*村*庄村民关某某(出生于19*年*月*日)撞倒在地,刘某某和王某某下车查看情况后,经合议二人决定驾车逃逸,由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拉载刘某某逃离现场。唐河县120急救中心于7时10分接到报警电话,7时40分左右赶到将关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检验:死者死亡原因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唐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
DNA鉴定意见:无名女尸是张某某生物学母亲的亲权指数为2.26×108。
2020年5月25日刘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关某某女儿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拉载着王某某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拉载着刘某某逃逸,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系王某某指使刘某某肇事后逃逸,也不能证实因王某某、刘某某的逃逸行为致使死者关某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经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依据尸体检验情况,结合现场勘验分析其损伤形成情况符合外力所致,死者关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家属对死因无异议,不要求且不同意公安机关对关某某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后将尸体下葬,距今数月余,现已不具备尸体解剖检验条件。故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二次退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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