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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052X,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阜新市**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18年6月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了有人无偿转让POSS机的广告,经与他人联系后得到POSS机3台。同时又以822229059980013、833229379110003、833229370110022编号为三台POSS机注册了商户名。而后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以帮助他人倒贷、套现的名义非法使用对方信用卡操作POSS机而从中获利。2018年5月22日,阜新市太平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依法扣押陈某某持有的多种金融部门信用卡40张及POSS机四台。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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