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03********9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住湖南省**市**区**厂**分场*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5日、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顾某、曾某某、陈某某等人,于2018 年11 月至2019 年6 月期间,在“货车帮”货运平台上注册账户,发布虚假的货运信息单的方式吸引货车司机与其联系,或者采用联系“货车帮”平台发布的货运司机信息的方式,与大量的有运货需求的货车司机取得联系,虚构货运信息,以收取信息费押金的方式,诈骗全国多名货运司机,经核查案件17 起:

1、2019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位于乌鲁木齐市火车北站的被害人吐某某和芒某某,谎称有货要从昌吉运到和田,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吐某某和芒某某共计3200元。

2、2019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位于乌鲁木齐头屯河农场宝新物流园停车场的被害人买某某,谎称有货从昌吉运到阿克苏,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买某某500元。

3、2019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位于乌鲁木齐头屯河农场宝新物流园停车场的被害人木某某,谎称有货从昌吉到阿克苏,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木某某500元。

4、2019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通过货车帮APP 发布虚假拉货信息,位于喀什于田县的被害人马某某在“货车帮”APP上联系货源,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谎称有货物要从于田县运到成都,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某1800元。

5、2019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通过货车帮APP发布虚假拉货信息,位于新疆民丰县的被害人王某某在货运帮平台联系货源,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谎称有货要从民丰县运到甘肃,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

6、2019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通过货车帮APP 发布虚假拉货信息,位于乌鲁木齐北三路宾馆内的马某某在“货车帮”平台上联系货源,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谎称有货要从乌鲁木齐运到青海西宁,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某2800元。

7、2019年04月0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曾某某通过通过打电话联系,位于乌鲁木齐火车北站的被害人阿某某,谎称有两车货要从昌吉运到喀什,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阿某某3000元。

8、2018 年11月0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顾某通过货车帮APP发布虚假拉货信息,位于天津市静海镇银海道的被害人杨某某在“货车帮”平台上联系货源,犯罪嫌疑人李某、顾某谎称有从货要从北京市北京航空航天科技公司运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东风航天城运送货物,犯罪嫌疑人李某、顾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某2500元。

9、2018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顾某通过货车帮APP发布虚假拉货信息,位于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林场的被害人多某某在货车帮APP上联系货源,犯罪嫌疑人顾某谎称有货要从拉萨运到成都,犯罪嫌疑人顾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多某某2800元。

10、2018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顾某通过货车帮APP发布虚假拉货信息,位于重庆渝北区的被害人康某某、马某某在货车帮的APP上联系货源,犯罪嫌疑人李某、顾某谎称有货物要从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线公司运到甘肃,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康某某、马某某共计2200元。

11、2019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站3路的被害人柴某某,谎称有货要从乌鲁木齐甘泉堡运到和田电厂,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柴某某共计1800 元。

12、2018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青运三巷8号的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有货要从昌吉运输到和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1600 元。

13、2018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北五巷的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有货要从昌吉运输到和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1200元。

14、2018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航空嘉园的被害人郑某某,谎称有货要从昌吉运输到和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郑某某共计1600元。

15、2019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货车帮APP发布虚假拉货信息,位于新疆于田县的被害人马某某,在货车帮的APP上联系货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谎称有货物要从于田县运到四川双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某共计1700元。

16、2019年1月2日,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通过货车帮APP 发布虚假拉货信息,位于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的被害人王某某,在货车帮的APP上联系货源,犯罪嫌疑人谎称有货物要从江苏南通运到山东济南,犯罪嫌疑人顾某、陈某某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1400元。

17、2019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货车帮APP 发布虚假拉货信息,位于新疆和田市的被害人陈某某,在货车帮的APP上联系货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谎称有货物要从和田运到四川成都,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1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