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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3********,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望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大浪派出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2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望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8年6月份期间,黄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根据郑某甲提供的图纸制作加工枪支配件。黄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共计获得郑某甲支付的现金20余万元。2018年9月20日,望江县公安局在对郑某甲表弟冯某某家中搜查时,发现大量郑某甲让郑某乙存放在其家中的枪支配件,望江县公安局依法将搜查到的枪支配件进行扣押。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对搜查扣押的配件进行鉴定,其中机闸散件(61件)、发射机构散件(19件)、固定环散件(623件)、机栓散件(203件)、击发装置散件(68件)、枪管(7件)、供弹装置散件(2339件)、枪管散件(461件)均为枪支配件,总件数3781件。另有其他金属配件若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望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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