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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六部刑不诉〔2020〕10号

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3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晋江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出生地、户籍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户籍地晋江市******社区**路***号,住晋江市***街道****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5月2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7月9日二次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9日、8月7日补查重报。

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间,在福建省泉州市**中心***室经营****公司期间,在未经工商银行贷款客户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859条,用于该公司装修贷担保业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安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安溪县公安局指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获取并用于合法经营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达到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将退回安溪县公安局,由安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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