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中医馆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注册成立日照某某中医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该中医馆为大连某某中医馆的加盟店。3月19日,该公司将该诊所到日照市东港区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其中备案主要负责人为曹某某(医师资格证编码19***,医师执业证编码37**),诊疗科目为中医科。2019年4月23日,该公司注册成立五莲县成都路服务中心,负责人为张某某,主要经营项目为中药泡脚,其中王某某及其妻子沈某某均为泡脚客人。2019年9月,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汪某某,宋某某在明知汪某某仅持有******人坐诊。9月30日,汪某某到日照**中医馆坐诊。10月2日,张某某组织王吉奎等人到日照**中医馆找汪某某看诊,其中汪某某为王某某看诊后开中药十五副,因汪某某未在日照**中医馆执业注册无处方权,该中药处方由曹某某抄方。王某某于10月11日开始服药,每日一副,服药四副后腹泻严重,于10月15日经五莲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于10月17日火化。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和本院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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