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执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曲阜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日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泗水县公安局从枣庄监狱押回。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7日、4月14日、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泗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4月7日16时许,王某、孔某(二人已起诉)纠集苏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张某(在逃)在泗水县**镇**村给被害人马某某要钱未果后,持枪将马某某打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泗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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