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车**,住长治市上党区**小区**单元**。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经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0日重报审查起诉。
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妻子原某(已起诉)用蔡某某的手机****注册“平安是福”、“平平安安”两个微信****,绑定蔡某某的银行卡,并建微信群组织多人利用“长治胡乐麻将”软件进行赌博,从中渔利共计20992元。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经一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认定蔡某某参与向微信群里拉人、组织赌博、收取渔利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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