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镇**园**村**巷**号,现住闻喜县**镇**园**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5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对杨某甲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闻喜县公安局责令具结悔过,并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

本案由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28日至8月31日、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9日)。

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8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被害人杨某乙谎称做太原**公司的美容分期贷款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要求杨某乙出钱投资,杨某乙信以为真后便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支付给杨某甲459万余元,后杨某甲并没有将该款用于投资太原**的美容贷款项目,而是将杨某乙交给其钱款中的451万余元以盈利分红的方式返给杨某乙,剩余钱款用于个人购买豪车(如凯迪拉克)等物品予以挥霍。

2018年12月,杨某甲因无力归还杨某乙的钱款,杨某甲找到张某甲让其冒充太原**的经理继续骗取杨某乙的信任,后因事情败露,杨某甲向杨某乙等人承认了其诈骗的事实。经查,杨某甲共诈骗杨某乙81000余元钱。

2019年1月4日23时许,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甲执行刑事拘留时,发现杨某甲怀孕约40天,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2019年1月5日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杨某甲被取保候审后为逃避处罚,指使证人梁某某对其让杨某乙通过梁某某账户转给管某甲等人钱款的事实予以否认,梁某某拒绝后遭到杨某甲的辱骂。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