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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69********,汉族,务工,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退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5月20日左右至5月27日期间,彭某某伙同丁正平在鼎城区桥南市场采购筷子、LED灯、不粘锅、热水壶、电饭煲等物品后,由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自有的面包车先后三次分别窜至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村**组**村**组等地,两人对当地老百姓宣称准备在周家店镇上开店,现在搞促销活动,购买产品能退钱还有东西赠送,前三次让村民购买筷子、照明灯、不粘锅等商品,然后又将钱退还给村民;第四次购买热水壶400元每个,并赠送一个电饭煲,趁村民领取电饭煲注意力分散时,两人就驾车逃离现场,先后成功骗取5名武岗寨村村民2000元、骗取7名白鹤寺村村民2800元钱、骗取10名新时堰村村民4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本案诈骗过程中所使用的照明灯、热水壶、电饭煲均具有使用价值,可供被害人使用,在普通交易市场上也可予以变现,应当在诈骗认定金额上予以减扣,而上述商品的采购价格或价值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明,故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具体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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