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175号
被不起诉人苏**,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石狮乡,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上饶县石狮乡村民苏*,苏**,在得知村委会干部私分中航城十号块地二次补偿一事后,便以此事敲诈时任村主任的苏*,要苏*给他们额外补偿青苗费,如果苏*不给就到监察委去举报苏*。苏*、苏**在未得逞后,于2018年5月份到县纪委监委举报苏*,苏*被调查,苏*被逼无奈之下,就拿了2万元钱给苏**,并让苏**分给苏*1万元,苏**在收到2万元钱后给了苏*1万元钱,之后苏**给苏*出具了收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信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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