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西融安人,户籍所在地:融安县**镇**村**屯**号,现家庭住址:融安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融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2月9日12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桂B****8小型汽车,搭乘被害人谭某某,由融水县安陲乡往融安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安陲乡大塅村长平坡路段(村级路)时,因驾驶员李某某操作不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李某某驾驶的车辆驶下路外河中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及车内乘员谭某某当场死亡。经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排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供述的被害人谭某某存在妨碍车辆安全行驶行为的可能性,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系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谭某某死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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