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建昌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建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5日9时左右,彭某某开车来到建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更换燃气管名义进入周某某家,更换完燃气管,向周某某要身份证进行登记,周某某从家里南侧阳台一柜子内拿出黑包,坐在沙发上,从保内又拿出一个白色包,该白色包内装有身份证和现金6000元钱,拿出身份证后,周某某将白色包放在身旁一侧(彭某某站着的那侧),此时彭某某站在周某某身后,并能看见包内的现金,收取燃气管钱后,彭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4月6日上午,周某某夫妇大仙白色包内的5700元现金被盗,彭某某从周某某家离开后直到第二天(2020年4月6日)早上发现钱是被安装燃气管的彭某某偷走,彭某某供述去过被害人周某某家更换燃气管,但是拒不承认盗窃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彭某某有盗窃行为,也无法证实周某某所丢财物与彭某某有因果联系,故本院认为建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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