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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开平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8日)。

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5日下午,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和 陈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在开平区**饭店吃饭期间,胡某某和陈某某因言语不合在**饭店内动手打架,随后在**饭店停车场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与陈某某互殴,导致陈某某面部受伤。2020年1月16日,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认定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某某在凤凰园停车场与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互打被拦开后,王某某等人离开停车场去往云鹏山场,后陈某某又追往云鹏山场与王某某、胡某某数次动手打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某伤情的具体形成时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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