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0441,汉族,初中文化,抚顺市顺城区**村委会**、村**,住抚顺市顺城区**镇**村**号楼**单元**室。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向王某某借用其在抚顺市顺城区**镇**村一厂房,后张某某、被不起诉刘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在该厂房内组织牌九赌局。张某某并在该赌局内按照赢钱数额的百分之五抽取红利。孙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该赌局内,向输钱玩家以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借款。2015年3月24日,我局民警在对该赌局清查时当场缴获赌资91024元。当场抓获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朱某某、冯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周某某、叶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赌资是否达到50000元、参赌人数是否达到20人均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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