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2020年1月9日新民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刘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对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另案处理。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犯罪嫌疑人刘某乙为了达到其在**地区称霸立根、震慑**地区群众,服从该组织欺压的目的,强迫在**地区拉脚的数十名三轮车司机在车身上贴“小红旗”为标志,服从该组织管理,并每车收取30元费用。刘某乙带领李某甲、李某乙、王某、赵某甲等组织成员,在辽宁省**市**镇**一带,向**一带拉脚的电瓶三轮出租车车贴“小红旗”,并强行收取“保护费”。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9时左右,因**镇**村的三轮车车主赵某乙不愿意交保护费,为打击报复,称霸立棍,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带领李某乙、李某甲、王某、赵某甲、李某丙、宋某某、刘某甲、夏某某、赵某丙等组织成员手持棍棒,在辽宁省**市**镇**村道上将不愿意交保护费的赵某乙的三轮车强行拦截,并持械将赵某乙打伤,将赵某乙的电瓶三轮车砸坏。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价:赵某乙被砸坏的蓝色远征牌三轮车被损零件价值305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