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某某有限公司**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运泥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区**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16日经日照港公安局决定,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日照港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5日11时10分,王某某(1806333****)到日照港公安局岚山港区分局报警称:在岚山港*号泊位附近港池内,其公司(某某有限公司)船员对“**”船舶进行检修,在进入船舶空气舱后两名船员死亡。经查,林某某,系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的投资人。无船员相关资质证书的郭某某、郭某甲等人经林某某同意进入该公司。2018年3月初,林某某派无船员相关资质证书的郭某某、郭某甲等人到“**”船上从事开船、维修等工作。4月24日18时许,郭某某、郭某甲等人对“**”船空气舱进行检修时,郭某某违反相关安全规定,也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入长期封闭的空气仓进行检修并晕倒,致使下舱对其救援的郭某甲和林某甲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日照港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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