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斯琴,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8日分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24日,耿某某(已判)伙同赵某(已判)乘飞机前往广东省**市,耿某某在殷某某,绰号“阿妹”的手中以1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100余克。耿某某、赵某将上述毒品带回吉林省扶余市销售。
2013年7月和9月,耿某某(已判)伙同赵某(已判)先后两次前往广东省**市,耿某某分两次在殷某某手中以8万元人民币购买甲基苯丙胺1100余克,并将毒品藏匿于其租住的房屋内。同年10月,耿某某将上述毒品指使“小琴”(在逃)运回吉林省扶余市进行贩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2020年度第一、第二次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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