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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扶余市**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2月2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该案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松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欲通过纪某甲(已提起公诉)在吕某甲开发的美好家园小区内购买住宅楼,纪某甲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承诺,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为其购买吕某甲开发的新万发镇美好家园小区住宅楼,并叮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时只需向吕某甲交付定金2万元,尾款交给纪某甲本人。在售楼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交付了人民币2万元的定金并出具了人民币12万元的欠据后,与被害人吕某甲签订了价款合计人民币14万元的购房合同。后纪某甲谎称尾款人民币12万元已交付给被害人吕某甲的儿子吕某乙,向被害人吕某甲索要欠据,欠据到手后又交孙某某,孙某某按照事先约定交给被告人纪某甲人民币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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