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293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横峰县**镇**村**号,现住横峰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8日、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0日)。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7年8月份开始从事“**号”游戏网站私自上下分活动。“**号”游戏网站官方购买游戏币比为100元人民币等于180万游戏币,且网站内无回收游戏币途经。周某某则私自购买游戏币,并以高于游戏网站的价格比例出售游戏币,为100元人民币等于200万游戏币出售,以此吸引其他玩家,并达到回收游戏币的目的。周某某以赠送形式或者游戏网站内开房故意输的形式向其他玩家出售游戏币或者回收游戏币,回收比例为100元人民币等于205万游戏币,从中赚取5万游戏币的差价,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形式与其他玩家进行交易,以此获利。自周某某作案至今,涉案交易额巨大,非法获利10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