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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丰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住**乡**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2020年11月10日退回永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丰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6日重报。

永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在永丰县**镇天和苑小区,李某某及其女儿黄某华在曾某英家楼道上及小区门口与其儿媳曾脚英因家庭矛盾发生打架,在楼道打架时,李某某在推扯曾脚英过程中使曾某英从台阶上后退摔倒,造成曾某英左跟骨骨折,后在小区门口两人又发生打架时,李某某用木板将曾脚英的额头打伤,2019年10月29日,经永丰弘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英左跟骨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证实曾脚英受伤系李某某所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本案认定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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