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单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新岗山九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314703534W。
诉讼代表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副场长,联系电话1369950****。
本案由德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德兴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德兴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德兴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德兴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德兴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5年7月22日,德兴市纵横建筑有限公司将新岗山河坑坞片石矿的采矿权租赁给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德兴市**镇**村**附近开挖山场,采矿面积较大。经德兴市林业调查规划队现场调查,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1.4亩(1.4273公顷)。
(二)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起聘任罗**为公司开采矿石的期间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河坑坞矿区开采矿石项目的监督工作。因此,犯罪嫌疑人罗**对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负有直接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兴市森林公安局认定欣志公司非法的占用农用地数量中的17.172亩(即1.1448公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余下数量未达到立案标准,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暂扣的由罗**代缴的江西**志建材有限公司5万元违法所得款,用于对已查实的欣志公司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的数量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应位置的补植复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