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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文,男,1987年XX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313198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XXXXXXXXX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XXXXXXXXX。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017年两次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安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11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文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城郊山下村里仁轩小区1栋楼下,将被害人周某停放楼下的赣JUXX96东风雪铁龙小车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盗取该车内现金600元、纪念币20枚(每枚价值10元,纪念币共价值200元)及一块银元,之后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认定彭某文盗窃20枚纪念币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彭某文盗窃财物金额仅600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文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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