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个体,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xxx。2018年9月7日因吸毒被汶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9月1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2月10日、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4月22日退回汶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25日、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汶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7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在济宁市xxxx将于某抓获,并在房间的茶几、床头柜、手提包内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冰毒一宗。经鉴定,在其床头柜和手提包中查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6.871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汶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在于某住处查获毒品后,未在现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未进行现场封存,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证据上存在瑕疵。汶上县公安局出具办案说明进行解释称因在外地办案,为避免意外情况发生,未在现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但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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