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非法贩卖烟草制品,于2019年2月6日经沈阳市沈北新区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
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为无固定职业人员,日常凭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获利为主要经济来源。其于2018年下半年与王某某结识后,先后多次以微信转账的付款形式共计转款人民币56205元从王某某处购买香烟用于****,后范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南早市以每条香烟加价人民币15元左右的价格将涉案香烟对外销售。2019年5月8日,侦查人员在清查范某某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17库的仓库时,现场查获其用于非法经营的香烟285条,经鉴定,其中278条为真品卷烟,7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价,扣押香烟价值人民币33214.16元,其他从王某某处购买的香烟均已非法贩卖给他人,违法所得约人民币4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500元。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明知未取得《烟草制品批发许可证》、《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香烟数额共计人民币73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认定范某某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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