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现住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村,个体。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院于2019年12月13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沧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沧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郑某某在沧州市新华区**村大量灌装假冒的“芝华士”、“伏特加”、“轩尼诗” 等品牌洋酒。2019年06月12日,沧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将该窝点查获,现场查获的成品洋酒经鉴定价格为89842元。王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其运送空酒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沧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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