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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泗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泗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泗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5日,泗水县河道管理局对泗水县柘沟四村村南凉水河桥东弃沙处置点进行检查时,发现朱某某、刘某某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越界开采河砂,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测量及价格认证,砂堆一:柘沟四村凉水河河边砂堆501.3立方米、价值15886.00元;砂堆二:杨柳镇仓上村刘某某存砂点砂堆950.7立方米、价值57042.00元;砂堆三:金庄镇北戈山刘某某存砂点砂堆7393.8立方米、价值2315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泗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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