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1月23日18时40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湘******两轮摩托车在安乡县**镇居委会**组路段会车时,与相对方向由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载盛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乡县交警大队决定,在本次事故中李某某负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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