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报送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花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家一楼客厅看电视,突然听到有人敲门,便起身来开门,门一打开,一根火药枪先伸了进来,枪口对着谢某某的头部,谢某某马上用左手抓住枪杆往旁边推开,这时就看到刘某某用另一只没拿枪的手拿了把尖刀向自己刺过来,便用另一只手抓住尖刀,同时手也被尖刀划伤,刘某某看见刀子被抓住,拿不回去,便把枪扔了,从背后拿了把斧头朝谢某某头部中间砍来,谢某某将头一偏,还是没有躲过斧头,斧头将谢某某的头部砍伤,谢某某便用手抓住刘某某的斧头,双方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发出声音惊醒了谢某某老婆吴某某,吴某某过来帮忙将刘某某的斧头抢走,两人继续拉扯,谢某某抓住刘某某的拿刀的手往刘某某正面胸部刺了几下,就把刘某某摁倒在自家客厅冰箱旁边的地上,刘某某反抗了几下就没动了,刀子插在刘某某胸部。随后谢某某的儿子谢某乙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刘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死因系心脏下腔静脉破裂、右肺叶破裂、腹腔刺创横结肠破裂导致大失血死亡,致死物为锋利锐器,单刀、且长度能抵达胸腔的物品,死者尸体留存刀具可以形成死者损伤。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是在遇到侵害后出于反抗侵害的目的将刘某某伤害致死,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花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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