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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1********,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6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将本案再次移送起诉。

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5月份一天,经事先预谋,刘某某、邢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王某某窜至博兴县**镇**化工厂内,由王某某将其在该厂当保卫的父亲王某甲支走后,由刘某某、邢某某从该厂车间内盗窃溴代苯丙酮4小桶(25升/桶)约100公斤,王某某两次分得现金共计1.1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认定的刘某某、邢某某、王某某窜至博兴县**镇**化工厂内盗窃溴代苯丙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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