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厂职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排*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2日23时许,在禹会区**花园*栋楼下,顾某某与徐某甲两家因徐某甲家养狗扰民,双方发生纠纷,随后两家人在楼下互相殴打,造成顾某某妻子胡某某眼部被打伤。2019年1月21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认定的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胡某某的眼部伤情系徐某某、徐某甲共同造成,徐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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