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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森林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云南省芒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份到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和赵某况、赵某兰、赵某则三人以每亩60元的价格租了他们位于“芒样孔”的山林,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种植甘蔗。经核查:张某某在市**乡**村委会**小组“芒样孔”种植甘蔗用地面积25.6亩,地类性质为乔木林11.7亩,未成林造林地13.9亩,经查询芒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25.6亩都为林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指控张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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