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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自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9月17日至10月1日,自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

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钱某、张某某以无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虚构宜兴市**水泥有限公司污泥转运联单、张渚镇政府接收证明的方式,承接污泥处置业务,并将其中的2万余吨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王某(已决犯)、胡某某、李某某等个人非法倾倒。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胡某某、谢某某与张某某合伙,由王某供货,在芜湖市三山区长江二桥张某某鱼塘附近岸边滩涂及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黑沙洲倾倒污泥。期间,张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联系李某甲帮忙寻找倾倒场地,李某甲遂安排张某某等人在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天然洲滩涂及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砂站倾倒污泥。2017年6月,胡某某、谢某某退出合伙,张某某继续与王某合作,在上述四处地点倾倒污泥至2018年1月。

经鉴定,芜湖市三山区长江二桥倾倒点共清理出全部固体废物和受影响的土壤20000吨,其中含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698.50035万元。

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天然洲倾倒点共清理出固体废物和受影响的土壤共计4752吨,其中含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78.436万元。

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黑沙洲倾倒点共清理出倾倒物和受影响的土壤共计3168吨,其中含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31.624万元。

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倾倒点共清理出固体废物和受影响的土壤共计2280.08吨,其中含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93.36688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虽有介绍他人参与倾倒污泥的行为,但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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