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洪某甲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明知是赌博资金,使用户名洪某丁、张某某、洪某戊、洪某己的银行账户接收、流转赌博资金6553.74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洪某甲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网络赌博,仍为其接收、流转赌博资金,故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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