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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031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将其名下的某某市红蛇合金铁业有限公司的厂区租给被告人王某某(已起诉)等人非法炼铅,鲍某某带着王某某去供电局办理的用电手续,帮助该团伙向红蛇合金铁业有限公司厂区旁的李某某送香烟,防止红蛇合金铁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有呛人烟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鲍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具备的主观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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