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家属西区**号**栋**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9日至年8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8时许,在本市城北区**村**栋**单元**室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害人黄某某被砍伤。2016年10月14日,经青海正信司法所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本案中,被害人黄某某的伤势系由谁所致,由什么工具致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经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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