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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东港市**食品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逮捕;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8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东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至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经营东港市**食品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国家出口企业退税政策,授意公司报关员时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关报关时通过伪报结汇方式、制作两套单证、涂改海运提单等方式,高报出口货物价值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经大东港海关稽查科稽查,该公司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共计出口134票,1106吨水产制品,其中可查证的71票信用证结算出口货物通过上述方式高报出口货值1382.5468万元,初步核算多退出口退税186.5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我院审查查明:

东港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自2008年成立后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责具体经营管理,时某某(另案处理)是该公司报关员,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对韩国出售海鲜制品。

在对外出口货物海关申报环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授意时某某比照信用证价格提高部分批次货物报关单价及货物总价,时某某据此制作配套的货物销售合同、箱单、发票,并用此套材料向海关进行申报。待海关生成报关单后,时某某将此报关单及相对应的发票交予会计易艳姝用于申请出口退税。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食品共计71单出口货物被查出报关单价格与信用证价格不相符,共计高报货值1382.5468万元,其中70单申报出口退税。

另查明,**食品与韩国企业买卖货物结算方式除信用证结算外,还包括电汇结算及现金结算,即使同一单贸易,也存在两种以上结算方式。**食品报关单价格与信用证价格不符存在韩国企业为了少交税而低开信用证的因素。

综合上述,我院认为,惠源食品基于多退税款而高报信用证货值的具体数额没有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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