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64********,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北镇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北镇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4日11时许,北镇市**委**唐某某等人到**镇*甲村委会会议室召开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大会,*乙村委会**、**任命决定,何某乙(另案处理)扰乱会议进行,无故谩骂在场人员、抢夺任命书,以达到不让开会的目的,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抢夺任命书,并拿凳子打砸唐某某,造成工作人员王某某手部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镇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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