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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开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抚顺经济开发区**村**,抚顺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29日补回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小区物业办公室找黄某某协商装修之事,恰逢黄某某有事不在。夏某某见状给黄某某打电话,提出要挖地下室,遭到黄某某拒绝。夏某某从物业出来后,见黄某某的广汽吉普车(辽L****6)停在物业附近,遂驾驶自己的丰田吉普车(辽D****8)故意撞黄某某的吉普车,造成黄某某车辆受损。2019年12月26日,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某的车辆(辽L****6)损失价值合计6,309.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夏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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