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丁,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遂川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由遂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丁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遂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丁与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等人因为其母亲朱某某病逝一事,来到遂川县**镇**村村委会找村主任王某讨要说法,被不起诉人焦某丁等人认为被害人王某带人将其母亲的坟墓挖毁,破坏家中风水进而导致其母亲去世。双方就此事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焦某丁伙同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拉扯推搡,导致王某肋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焦某丁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焦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无二次退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焦某丁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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