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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诉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性别: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58********,苗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3月19日、第二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第三次自2020年8月1日至8月15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邻居,两家多年来矛盾较深,杨某某曾用石头砸烂罗某某房屋的窗子、碗,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2019年8月12日,罗某某与杨某某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杨某某用石头将罗某某头部打伤。杨某甲得知其母罗某某被打伤,于8月13日从广东返回家中处理该事。罗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了8000余元,经兰蓉派出所、村委会出面调解,杨进永未有任何赔偿意愿,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2019年9月21日,蒋某甲邀请当天帮忙打谷的人及罗某某、雷某甲等人在家吃晚饭,罗某某吃完饭后与杨某丙、雷某甲夫妇一同步行回家。罗某某回家煮了猪潲后,天刚黑,罗某某到**村**组“风冲”自己家的“大长丘”田里捆稻草。罗某某捆了三十个左右的稻草把,杨某某也从其二姐杨某乙家吃晚饭回家,刚行到“大长丘”田圹上侧的路边,发现罗某某在田里捆稻草,杨某某坐在路边对罗某某进行辱骂,罗某某从“大长丘”田里走到田圹上侧的路边与杨某某对骂,杨某某用竹拐杖击打了罗某某背部,罗某某从路边的竹围栏中抽出一根木棒,击打杨某某右侧腰部两下、头部两下,致杨某某倒地死亡。之后,罗某某将杨某某的尸体拖至路边田圹下的“大长丘”田里,用前几天剁倒晒干的柴草及之前剁好的两把重约三、四十斤的干柴堆在杨某某的尸体上进行焚烧,焚烧约2小时后,罗某某拿了自家一把铁耙和一把锄头,用锄头在焚尸的田旁边菜地角落挖了坑,用铁耙将杨某某未焚烧完的尸体残躯扒至坑中掩埋,第二天早上6时许,罗某某将菜园周边的草割断盖在上面。9月24日杨某某的家属发现杨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晚从其二姐杨某乙家打谷回去后未归家,便开始沿路寻找杨某某。2019年10月1日,杨某某家属找到罗某某掩埋杨某某残躯的菜地处,发现可疑草垛,闻到腐臭气味,于10月2日,杨某某家属将发现的异常情况反映给兰蓉派出所,兰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杨某某尸体残躯刚被挖出。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杨某某死于他杀,但究竟是被谁杀害、致死方式、作案工具不清;罗某某的供述不稳定且和客观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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