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葵,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都昌县公安局对陈某葵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葵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9日、2020年12月30日二次补查重报。
都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葵与陈某云、占某一起向付某虎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陈某葵、陈某云、占某、付某虎四人一同来到陈某葵登记入住的万达公寓**栋***房间。四人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都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付某虎在万达公寓**栋***房间是否吸食毒品事实不清,陈某葵容留三人吸食毒品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葵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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