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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铅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坊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铅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铅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17年的湖坊至**路征地过程中,张某某负责修路征地拆迁的动员和测量补偿工作,在此期间,张某某将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三人共有在修路征地项目前已被拆除的房屋,以签订虚假房屋征收协议的方式,对三人共有的不应补偿的房屋进行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其中,张某某与谢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征收协议,帮助谢某某获得国家补偿款1445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谢某某在明知自己因秀美建设而拆除的空心房不能纳入后期修路征地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向村书记张某某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张某某和湖坊镇干部吕某某违规帮助其非法获取修路征地拆迁补偿,由于其采取非法手段以及共同合谋获取补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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