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雇佣缪某某、曹某某于2018年5、6月份至2019年3月,多次在耀州区**巷**保健品店以讲解保健讲座、送礼品卖各种保健品、打干细胞针等为名,骗取耀州区老人牛某某夫妇、赵某某等三人十二万六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