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3********,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苑**区**栋**室(户籍地:合肥市**区**路**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2日23时53分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U9***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一段距离(金兰路交口),被长丰县北城巡防大队查获,巡防大队巡防人员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郑某某移交北城交警中队处理。民警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245.0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郑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本院审查,认为长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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