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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甲、刘某乙、叶某将购得的1400余条假冒伪劣香烟进行贩卖,经营数额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乙对于帮助刘某甲接送的香烟是否为走私香烟主观明知证据欠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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